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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城市騎電動腳踏車強制戴頭盔,不戴罰款20塊。這條新制定的交規到底有沒有侵犯市民人身自由,是否與憲法第33條第3款的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相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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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李殿鋒律師

    2020年5月20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發文,要求各地要穩妥推進“一盔一帶”安全守護行動。6月1日起,執法處罰的範圍限定為騎乘摩托車不佩戴安全頭盔、駕乘汽車不使用安全帶的交通違法行為。對騎乘電動腳踏車不佩戴安全頭盔的行為,繼續開展宣傳引導工作,積極創造條件幫助群眾配備安全頭盔,提示有頭盔的群眾自覺佩戴頭盔,各地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實施依法查糾的時間,並注重人性化執法、理性執法、柔性執法,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

    該條文明確規定了處罰範圍僅限於騎乘摩托車不戴頭盔行為,不包含電動腳踏車。有的城市規定騎乘電動腳踏車不戴頭盔,罰款20元,確實缺乏依據。

    但該條文也同時明確了要引導電動腳踏車騎乘者自覺佩戴頭盔。在將來,騎乘電動腳踏車必須佩戴頭盔,大概會成為硬性規定,也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更加嚴格的一種體現吧。這個規定是對廣大駕駛人、乘車人的一種保護性規定,安全頭盔、安全帶確實能在關鍵時刻保護駕駛人、騎乘者免受致命傷害。

    其實,所有的道路交通法規,都是以無數個生命為代價換來的血的教訓。自覺遵守,對您和家人百利無一害。這個規定真的看不出來不尊重和侵犯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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