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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慕容老成

    如果買房子時開發商提出有優惠政策,一定要簽署正規的補充協議,而且自己手裡必須留一份,不要開發商讓你交回去,你就交,以免日後維權時沒有證據,白白蒙受損失。@業委會資訊

    首先要看清楚到底誰應該為物業費“買單”,當初這個承諾是誰做出的,誰就要負責。可能事情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會發生變化,比如物業公司有更換,但不管怎麼樣,只要在賣房子的時候做出的承諾,哪怕物業公司換了,物業費漲了,承諾者都要掏出錢來替業主交物業費。如果開發商說是當初銷售公司做出的承諾,這種情況下就要看兩者之間的關係,如果是代理關係,即開發商委託銷售公司替你賣房子,做出的任何承諾都代表開發商的話,那麼開發商毫無疑問是有責任的。如果是銷售公司是以個人的名義做出的承諾,即可以在銷售利潤中拿出一部分用於給購房者減免物業費,那購房者就應該去找銷售公司討說法。@市場監管總局

    但無論是誰負責,證據是必須要有的。可能協議已經被收回去了,但只要能證明當時有人做出過這個承諾,問題就可以解決,否則即便到了法院,官司也沒法打。如果可以把其他業主的證據收集來的話,可以進行同等情況的推斷,這對業主維權也是有所幫助的。@業委會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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