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夫妻一方在婚後所購買的房屋,即便只登記在一方名下,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雙方在婚後簽訂有夫妻財產約定,已經約定了一方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個人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如有這樣的約定,就按約定的條款執行。
三、一方使用個人名義購買的房屋,但夫妻雙方與第三人,例如父母,親屬之間,有書面約定。約定了以個人名義購買,實際上房屋產權歸他人所有的借名購房行為,那麼該房產,實際上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徵就是,夫妻在結婚登記以後,夫妻任何一方的合法收入,以及以夫妻一方或雙方婚後所得的收入購置的財產,那麼該財產,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具體參見如下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一般來說,夫妻一方在婚後所購買的房屋,即便只登記在一方名下,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雙方在婚後簽訂有夫妻財產約定,已經約定了一方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個人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如有這樣的約定,就按約定的條款執行。
三、一方使用個人名義購買的房屋,但夫妻雙方與第三人,例如父母,親屬之間,有書面約定。約定了以個人名義購買,實際上房屋產權歸他人所有的借名購房行為,那麼該房產,實際上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徵就是,夫妻在結婚登記以後,夫妻任何一方的合法收入,以及以夫妻一方或雙方婚後所得的收入購置的財產,那麼該財產,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具體參見如下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