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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摩文律師事務所楊張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5條的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例如,甲市人民政府為了修建城市公路,向廣大居民徵收房屋。甲市人民政府與乙區居民進行多次協商,簽訂了補償協議。居民江某申請的補償方式是產權調換房屋。而江某獲得的調換房與起初和甲市政府約定的房屋面積小些,同時地理位置也不好。江某向甲市人民政府提出了異議,甲市人民政府逾期未答覆江某。江某該怎麼辦?在本案中,甲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與江某約定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內的義務,依照上述規定,江某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此外,還可以向上級人民政府反映問題,提出自己的訴求。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收集證據材料。我們處在依法行事的社會,“打官司”是要有證據的,因此我們一定要注意收集和儲存證據,只有證據充分,才能夠為維護自己的權利打下基礎。總之,我們一定要以理性的態度、合法的渠道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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