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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Sir聊HR

    你好,員工若僅僅以每月加班時間超過36小時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要求支付補償金,恐怕是很難的,基本不會被支援,因為這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條款。

    如果員工想要拿到經濟補償金,必須要以其他的法定理由才行。比如以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加班費為由,或者以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而損害勞動者權益為由,以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經濟補償就符合法律法規,就可以拿到補償金。

    而員工要做的就是說明單位每月加班超過法定的36小時嚴重透支了自己的身體,並給自己的身體健康帶來了很大的影響,損害了自己的身體健康權益,員工被迫不得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就可以要補償金,且合理合法。

    至於員工以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加班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有充足的證據才行。

    總之不管以哪一種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員工都必須記住一點,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執行,這樣才符合要補償金的條件,不在合同法條款的解除理由都是不被支援的,所以我才說員工如果僅僅以加班超過36小時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要補償金是不行的,必須變通一下理由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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