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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我母親於幾年前去世,房產是母親在世時購買,是父親母親的共同名字,我是重組家庭,我父親和他第一任妻子有一個女兒,就是我姐,我是父親第二任妻子的女兒,我和姐不在一個城市,房產位於姐那邊城市,現在我的父親七十多歲了,有個女人說願意陪伴他終老,但是要求房子加名字,以保證父親百年之後她有房子住。現在父親要求我們姐妹兩人和他去公證處辦理放棄他遺產繼承權,好給那女人加名字。如果那阿姨是真心實意願意陪伴我父親終老,我還沒有異議,但是我覺得這個阿姨的意圖太明顯了,所以我擔心父親被人騙,父親年紀大又有糖尿病,我怕他被人謀財害命,讓他病死就可以得到所有財產的交易權。那麼,我想知道,如果我和我姐辦理了放棄遺產繼承權的公證,是不是父親如果去世,他所有財產就完全被那個阿姨得到,如果我們不辦理公證,是不是能有牽制阿姨獨立處理財產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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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預感偶遇

    按照法律規定來說,公證遺囑具有第一法律效應,你們放棄房產繼承權的公證我不知道是不是以遺囑的形式辦理的,如果是,你父親百年之後,你們是沒有繼承權的;如果不是,可以再讓父親辦個遺囑公證,在第三任妻子去世後,房產才能屬於你們姐妹,這樣既保證了所謂的擔心你父親去世後沒房子住的說法,也可解除你們姐妹的擔心。

    如果不辦理這個放棄房產繼承權的公證,你父親百年之後,這個婚前財產是屬於你們姐妹一人一半的。

    以上僅供參考,具體的可以諮詢律師,以法律規定為準。

  • 2 # 淑萍平安

    謝邀!原來的《婚姻法》已廢止,以現在的《民法典》為準。看你的描述,你家的家庭關係還挺複雜。你和你姐還不是一個母親,但這並不影響你們的繼承權。你說你爸又找了個老伴,大概兩人還沒登記,就要求房產證加名字,這就讓人不好說了。人家是圖你爸的房子還是圖你爸這個人?如果不想放棄繼承權就不去簽字公證。不過現在《民法典》裡有個規定,就是公民的居住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也就是說,無論你姐妹倆去不去公證,假如你爸生前拿著房本去房產部門加幾個字的話,那麼以後你爸就是不在了,那這個老伴也是在這個房子裡有居住權的。直到她不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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