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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把地下車庫租給我住,並且簽了合同,但今天城管和居委會通知要在十五天之內搬走,不然就會破門而入,所有損失自己承擔。這種情況下押金房東肯定是要退給我,但已經交掉的房租該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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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彼岸黑玫

    先跟他講道理,按照合同該怎麼來怎麼來?你給他交多久的房租,就讓他把剩下的錢退給你,如果他不退,那就只好請律師運用法律武器了。

  • 2 # 通訊員

    簽訂住房合同時,都有一條“不可抗拒原因”,合同可以自行終止。

    自然災害是典型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但是,也有政府拆遷、房屋徵用、違法建築處理等人為的“不可抗拒”。

    出現這種情況,大多需要透過雙方的協商來解決。這不是租房者的責任,房主必須要做的就是退回押金,退回多交的房租。適當的免除當月的租金,作為給租房者的補償。

    租房者大多是透過中介租的房子,付了中介費用,再找房子的話,還得付中介費。所以,租房者是有損失的,房主適當的給予補償也是應該的。

    通知上說的,所有損失由個人承擔,其實是對房東而言,跟租房者無關。租房者的損失,房東給予適當的補償,這是比較合理的。

    不過,遇到不講理的房東,那就另當別論了。我租過房子,也出租過房子,我除了關注房子,更關注人怎麼樣,為喜歡和善良的人打交道,看面相就很兇惡的人,我不會跟他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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