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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熊大狀普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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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廣州花都一程可澤律師
一般來講一方違約的,另一方有權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採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四大方面的內容,下面分別解釋一下四者的含義:
1、繼續履行合同,指違約方根據守約方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2、採取補救措施,是指採取具體的措施矯正履行有瑕疵(不適當)之處、消除履行缺陷。包括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服務費用、賠償損失等。
3、支付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守約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按合同中約定的計算方式計算出來的金錢數額)。
4、賠償損失,是指因違約一方的違約行為而給守約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守約人所作的經濟賠償。
如果合同中沒有違約金條款的,仍然可以向對方主張繼續履行合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但是守約方需要舉證證明損失範圍和金額,不能舉證證明的則該損失賠償請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援。
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都是守約方可以向違約方提出的專案。如果沒有違約金條款,則可以主張賠償損失。但原告需要承擔損失範圍和金額的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