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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安撈

    這裡丈夫己去世,他父母生前有血緣關係,事實被拋棄,加上生前一直有養父撫養成人至今,與親生父母也沒有多方往來,從社會角度而言就己不存在繼承關係。法律角度而言,直系血緣關係的父母,在你丈夫因意外事故傷亡,生前有過經濟往來支助,而且相認承認父母關係,在家庭資料中,有出生證明,因故當年無力託養拋棄的,現行他父母無經濟生活來源,生前互動往來的,特珠原因下法律會人性角度在他人生固定收入財產存款中得到你本人同意適當給予一定的生活費。作為你妻子和丈夫所生子女而言,是受法律保護的第一繼承人,丈夫養父母第二繼承人,即有親生血緣關係,也要出示合法的證據支撐,繼承關係得不到法律的認可,法律公證主要以戶主和地方(戶口本家庭成員為依據確立有效的繼承人)村級單位認可的有效材料為準則,作繼承人的證明材料,而不是親生非親生的口頭之言,對他親生父母而言,當年的拋棄,而今己犧的兒子爭不爭遺產本質己沒實際意義!

  • 2 # 滄海一粟287046695

    是怎麼拋棄的?是過繼給別人了還是扔在路邊讓別人撿去扶養了?如果是屬於這兩種情況,他們無權繼承你丈夫的財產。

  • 3 # 律海一粟

    如果丈夫與其養父母形成合法的收養關係,則其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這也就意味著,丈夫去世後,其生父母無權繼承他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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