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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居是指夫妻未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夫妻關係已名存實亡。婚姻法上分居的概念必須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導致分居,而不是工作、學習等原因客觀上造成夫妻分居,而且分居期限必須滿兩年。從法律實踐來看,由一方舉證雙方因感情原因造成分居很困難,法院在審判中對於第一次離婚沒有法定的感情破裂證據,僅提供分居的證據,一般也很難判決離婚婚,但作為想離婚一方,提供以下的分居證據,會對離婚有一定幫助:

    分居的證據:

    1、 雙方簽訂了分居協協議且實際上按協議分居了,

    2、 另一方在外租房的協議。

    3、 在外租房的小區物業公司的證據或當地居委會及公安機關的證據(一般這些單位不會出的,因為你是一個人住還是幾個人住,他們不可能知道)。

    4、 證人證言,但這些只能作為輔助證據,因證人證言客觀性不強,有可能說假話的。還有,就是證人不可能每天清楚雙方是否住在一起。

    5、 與對方的談話錄音、電子郵件、手機簡訊能證明雙方分居的證據。

    6、 若對方到你的地方騷擾,保留好騷擾的證據或報警的回執、以下證據儘可能準備多,若能形成一個較完整的證據鏈,法院到時認定雙方分居的可能性較大,對於想快點離婚的一方有較大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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