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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李某到KTV唱歌放鬆,點了陪酒小姐劉某,劉某是個十分漂亮的女孩,兩人一起歡唱喝酒,儘管愉快,但唱K時間很快就到了,李某覺得不夠過癮,於是留下了劉某的電話號碼,兩人協商以2500元的價格約一次,劉某還沒有到下班時間,所以李某先行離開。 晚上十點左右,兩人來到了約好的賓館併發生了性關係,李某給了劉某2500元。劉某拿了錢之後,便打算離開酒店。但是,李某卻覺得劉某不能離開,自己花了錢的,就應該一起在賓館待上一整晚才行。 李某執意不讓劉某離開房間,兩人爭執不下,李某怒了,覺得自己花了2500元,不是白花的,於是在劉某的強烈反抗下,又與其發生了性關係。完事後劉某很生氣,直接報了警說自己被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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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清淺笑忘

    按照案例陳述內容這已經構成強姦了,按中國現行法律,強姦的司法解釋主要指出為強迫,只要是強迫的哪怕是有交易的行為都算資本主義強姦,曾經有一個案例男女相約開發,因為男方堅持不使用安全套發生性行為,最終也被判強姦成立。

  • 2 # 心善口直人不壞

    只要違背婦女意願而發生的性關係都是屬於強姦。對於你的所遇到的問題我的回答應該很明確了吧。充其量在強姦罪的量刑上會考慮輕判。

  • 3 # 小耗神

    嫖娼既是男人與女人之間,相互共同實施不雅及不道德的一種可恥行為。

    嫖娼既是男人以金錢作為籌碼,而女人則以身相許作為代價,而在暗地裡所進行的一種不齧交易。

    嫖娼既是男女之間,屬於一種你情我願的行為關係,也是一種違背道德,純屬於違法買賣關係。

    嫖娼這種行為,我認為構不成強姦罪名,因為嫖娼同時是男女之間的事,都是兩個當事人,事先協商好的或者相互認可的事情,同時在他們之間還存在著嫖資金錢關係。所以綜述以上之情由,嫖娼只要不是違背女性意願,只要不是使用暴力手段的行為,別說是嫖娼兩次,就是嫖娼十次八次,也不屬於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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