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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435125600630

    在公開場合的行為進行拍照,是不存在侵犯隱私權問題的。公開場合即公共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空間,如公共交通工具、城市街道、廣場、公園、車站、商店、碼頭、機場等,這些場合向任何不特定的人開放,在這類場合,除了法律禁止拍照的以外,任何人都可以將其所看到和所聽到的都記錄下來,而不需徵得當事人同意,即在這種場合下任何人對其聲音、形象都不享有隱私權,他無權根據隱私權反對他人的拍照、攝影和錄音。當然在私人場所就不同了,必須徵得當事人同意,否則即為侵權行為。在當前新聞實踐中人們習慣把記者的暗訪說成“偷拍偷錄”,其實這種說法是錯誤的,在公共場合將所看到的或所聽到的記錄下來,不存在“偷”的行為,只有在私人場所才存在“偷拍偷錄”的侵權行為,當然如果當事人同意,也可免責。從法理學的角度來講,商場、商店是不屬於公共場合的,它只是一個對公眾開放的私人場所,商場的擁有者有權利規定進入商場後的行為規則,但同時也有義務保證在商場內的人身安全受到保護,這就是所謂的權利和義務,所以不存在是否合法的問題,就像進某些西餐廳不允許在本餐廳進食本餐廳所提供以外的食物,這都不是什麼所謂的不公正條款,更不存在將其合法化。想拍就提前聯絡一下嗎一般只要事先聯絡過打好招呼就可以對方也許是想清楚圖片的使用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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