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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閒雲野鶴240937479

    我只能嘗試一下回答你的問題了。首先,你怎麼會知道判決結果是“庭務會”做出的?能知曉如此秘密,你能量也令人側目啊!既然這個你都能知道,那結果也離你意向不會太遠吧。其次,不好意思,本人不才,第一次聽說這麼個“裁判機構”,可以肯定地回答你,現行法律上沒有。裁判組織有獨任審判員、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沒有“庭務會”。如果真如你所說,裁判結果是由“庭務會”做出的,肯定不合法,況且還是二審。順便說一句,即使是在開庭務會時,有議到某一個案件的,也是不合法的。因為法律明確規定,不是該案審判員或合議庭成員,包括案件未提交審委會時審委會成員,都不能過問正在審理中的案件。這是“獨立審判權”的最合理解釋。過問都不行,還做出判決?

  • 2 # 尹凱律師

    根據我過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結果由一下幾種形式做出:

    1、獨任審判庭由審判長做出判決

    2、合議庭由合議庭做出判決

    3、審委會做出決定合議庭執行。(法官員額制改革以後,判決結果由法官終身負責制,該形式應該會越來越少)

    庭務會第一次聽說,個人認為不合法。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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