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未雨綢繆180973058
-
2 # 小王生活記錄
您好,從民法角度講,此糾紛涉及到添附物的所有權歸屬問題。添附是一種附合、混合的通稱,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或勞動成果結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種新的財產,藉此確定新的所有權歸屬,因此為所有權得喪之原因。在添附物的所有權歸屬上,中國立法未作明確規定,但依民法的一般原理,當事人得就添附的權利歸屬進行協商。若當事人對物的權利歸屬協商一致,自應按其協商一致的意見確定添附物的所有權歸屬,但若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時,則應依據添的具體情況來確定添附物的所有權歸屬。 實踐中通常有這樣三種解決途徑:一是恢復原狀,各歸其主;二是維持現狀,使原物的各所有人形成共有關係;三是維持現狀,使因添附而形成之物歸某一人所有。在中國,房屋與宅基地的使用權是不可分離的,只能為同一人所有,因而此案不能協商一致,兒子是不能取得其所建房屋所有權的。房屋應歸父母所有。但兒子可以得到補償。
農村宅基地使用原則是一戶一宅。既然合法使用者是你父親,你父親就是擁有這塊宅基地使用權的戶主。你是否是權力人,就要看你和你父親分沒分戶,如果你與你父同在一戶內,戶口本為證,你當然就是有使用權的權力人。否則你就不是你父親所擁有的,這塊宅基地的權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