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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泰山法律研究

    沒有這個必要。法律沒有規定勞動能力鑑定是唯一方式,也沒有規定為法定唯一方式!對勞動能力鑑定不服,仍可以委託司法鑑定!一來,勞動能力鑑定為行政法規中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市級省級兩級鑑定、複查鑑定(第28條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對勞動能力鑑定不服,或認為有誤,還是有權依法委託司法鑑定。注意學習下《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2014O22o部令21號,2o14O4O1施行)、社會保險法第4章第36條,38條,43條等規定。依據基本訴訟法,2012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2O050228全華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OO51OO1施行,共18條)。建議一般按正常程式,工傷認定後,無爭議,申請市級勞動能力鑑定,不服可申請省級勞動能力再次鑑定(第26條收到市級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提出)。認為有誤不服,可以司法鑑定。注意法律適用。

  • 2 # 楊律說法

    工傷要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司法鑑定也就傷殘鑑定與勞動能力鑑定是兩碼事。如果要獲得工傷賠償,必須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其時效是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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