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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航海人—虎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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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燒不掉的卡路里
我的理解是,假如你們真的是因為丈夫打你而離婚,這個保證書可能有用,如果因為其他原因離婚那就沒用。還有一點是你要證明保證書是你丈夫自願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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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幸福也許在下一秒
其實作為男人,我最瞭解。丈夫寫的“保證不打老婆,否則財產歸女方”!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只是在他暴力之後,為了挽回妻子的心,給女人一個臺階下而已。
男人一旦有了暴力傾向,很難改變自己。與他的成長環境,性格息息相關。容易動怒,不順心遷怒到對方身上,控制能力不強。
在我的記憶中,五叔就特別喜歡暴力,用挙頭說話。只要他自己覺得對,嬸子不敢反駁,如果違背,毒打是家便飯。每一次事後又道歉,典型的大男子主義,以自我為中心!
我也特別不喜歡五叔,因為在我心裡,經常打自己女人的男人不是什麼好男人!首先缺乏擔當與責任,其次這類人沒有多大的能力,只能在家逞強,人際關係也一團糟。
因此,從我的事例可以看到,你丈夫寫的保證書只是安慰你的救命稻草,沒有任何的實際意義!如果真的到了離婚那一步,還是需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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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一杯雪莉
法律上沒什麼效力,但是雙方可以自己私下約定,只要夫妻雙方都承認且不引起法律糾紛,就不會被強制性按照法律進行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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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珍珠黑月季花1
我的回答是如有公證人簽字,律師簽字。還能有效。否則就是廢紙一張。另外我的建議這樣的人你就不能嫁給他,說明你們沒有結婚他都已經致少對你有動手的傾向了,這樣的人還有必要嫁給他嗎?不是提心吊膽一輩子啊,到年紀大了,就是給你財產,給你錢,有什麼用呢?嫁人吧,年紀大了,帶走財產自己的孩子也不願意你帶著財產嫁人啊,只要你們結婚生孩子了,這個孩子就是繼承了你們的財產的,你要把財產帶走嫁人,孩子小的時候不知道,大了會對你恨之入骨,最親的人莫過於自己的父母和孩子,如果被自己的孩子拋棄,活著還有意義嗎?
所以你要他寫這個保證書,他可以按照你的要求寫,每次家暴你要到醫院做檢查,要寫筆錄和傷檢報告,不然就沒有證據。如果就是打個耳光,沒有打傷還驗不出來。我還是堅持認為這樣的人你還是要慎重考慮,沒有結婚前還來得及,結了婚再離婚就麻煩了。結婚不是兒戲,牽涉到自己一輩子的幸福,也牽涉到他,更還有自己的孩子,千萬要慎之又慎。現在徑多年輕人對婚姻的認識不充分,把婚姻當兒戲,認為感覺到了就結婚,沒感覺了就離婚,給自己和社會帶來一系列問題;為了自己和別人的幸福,重新考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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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任律師工作室
對於這種所謂的忠誠協議也好,還是保證書也好,是否有效?要看具體的情況,目前在司法實踐當中,並沒有統一的定論,法院在審判的過程當中,也要結合每一個夫妻的實際情況來綜合進行判斷。
一般這種保證書裡面如果只是涉及到財產的給付,而且財產的標的也不是很大,符合夫妻間的經濟狀況,有的是可以認定為有效的。
但是如果這種保證書或者忠誠書裡面限制了一方的離婚自由或者人身自由,或者存在為違法的一些條款,那就是無效的。
比如說有些人約定,如果再打老婆就淨身出戶,或者就賠償他200萬或者100萬,但是假如這就是一個月收入一兩千的家庭,200萬對於他來說,簡直是天文數字,那麼這樣的條款就不會被支援。
但假如他是一個大款土豪,200萬對他來說可能就是九牛一毛,那麼對於這樣的約定就有可能有效,所以這需要結合每個家庭的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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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西安屈律師
②你們在協議中只是約定了,如果打老婆財產歸女方。並沒有牽涉到人身關係的設定,也就是說,沒有提及解除夫妻關係的字眼。這種所謂的財產歸女方,可以理解為是一種婚內財產約定。
所以該約定具備了民法總則所說的:雙方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雙方真正意思的表現、不違背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善良風俗。當然的就應該具備法律效力。
但是,該約定應該屬於《合同法》所說的約定不明。其一,財產歸女方的財產指的是哪些財產?其二,女方指的是誰?這個問題可以參照《合同法》第61條處理。
回覆列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62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所有條件都符合時生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
8條、離婚協議的財產分割條款或因離婚而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因履行協議而產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綜上,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約定,如果男方打罵配偶,因此妻子提出離婚,男方願意保證不再有下次,再打罵配偶造成離婚,自己對妻子的毆打過錯行為負責,同意將所有共同財產劃歸女方所有。
該協議屬於附帶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只要在簽訂該協議時不存在一方對另一方的欺詐 脅迫 等符合無效 或可撤銷 可變更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下,該協議應當受法律保護
無論是在婚內還是因離婚而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要成立過程之中合法
必然受法律保護。
民事法律
這個協議是離婚財產協議(合同).如果男方主動承認錯誤,非你逼迫要求做出的決定,受害人希望讓他表態。男方自願表示願意這麼做並且自己擬訂離婚協議合同,這樣的情況女方是合法的。
反之如下
民事行為(合同);"乘人之危"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簽訂的協議(合同)."欺詐、脅迫",是指不這樣就不回家,達到得到全部財產的目的,"乘人之危"是指婚姻危機.
引用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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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綜上所述,本協議(合同),是無效的民事行為,可變更或者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