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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夕陽紅65726

    自來水是物業管理。還是自來水公司管理。仃水時要預選帖出通知。如果沒有通知 。物業或水廠存在一定的責任。但是自家的水龍頭一定要關好。

  • 2 # 坦蕩無邪客

    抓緊時間給人家維修吧,不要再東找藉口,西找理由了。自己的水龍頭沒有管理好,還有什麼好說的?這跟物業公司沒任何關係。如果物業公司沒有通知停水,導致你家沒辦法做飯,餓了肚子,難道你也要物業公司給你家送飯不成?

  • 3 # 280470310

    我猜不出停水為什麼會導致發水呢?平時水龍頭肯定是關的,當你開啟時就已經知道停水了,已經知道了,還說是物業的責任,就算我給你當律師,都不知道怎麼辯護才好。

  • 4 # 徐正勝

    不通知的一般都是急修,否則都會有通知。不關水龍頭不能怪別人因為這是常識。為了防止意外發生,建議有用水地方安裝地漏或器皿安裝有溢水裝置的。

  • 5 # EumenidesCH

    停水沒通知是分情況,是突發事故還是怎麼。主要是停水通知與否與你水淹單元樓沒有必然因果關係,常識都是要閉水,是因為你沒關閉水龍頭,才導致水淹,造成損失,這才是直接因果,所以應該是業主全責。

  • 6 # 朕欣賞你3103

    是無煙的計劃,停水沒有通知呢,還是臨時停水?

    不過我覺得使用者的責任更大吧,隨時關水龍頭,這本身是必須的習慣。還是自身疏忽了。

    不過現在也流行穿別人的身上找責任

  • 7 # 秋水蒼天84588771

    物業沒有通知停水與業主忘記關水龍頭之間,不存在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物業不對後來發生的事情承擔任何責任。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本次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審理完畢,退堂!

  • 8 # 軒子2540

    很簡單,天然氣停氣,燃氣公司未通知業主,業主未關燃氣,來氣時導致燃氣洩漏,發生火災,把鄰居房子燒了,這個燃氣公司應該多少責任

  • 9 # 幾何平面

    物業的職責是什麼?!是收錢嗎?除了錢之外,其它一概不負責?有事也找不到我身上啊!呵呵呵冤枉我?下次給你小鞋穿,試試。

  • 10 # 源於自然隨心流淌

    物業通知,不可能一家一戶通知,可能在公示欄,可能在入戶門口,你說有多少人看。通知了,你說沒看到,或者沒有通知到我,這說不過去。

    物業不是萬事通,我覺得業主本身也要積極投身小區建設,不是所有的事都找物業。如果這樣,物業也就成了管家,請問業主怕沒有出請管家的錢。

    你說這個事,主要責任在業主。但物業理應及時發現這個問題,並及時處理,避免造成嚴重後果。

  • 11 # 氣壯山河

    物業公司是否有管理自來水的權利、責任與義務?物業停水沒有通知,這或許就是個“誤判”或“偽命題”。因為水、電、氣,分別是三個各自獨立核算的企業,收費都是實行“一戶一表”責任制,即:由公司直接對使用者開稅控機打發票收費。按照《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稅務機關的相關規定,這也是有據可依的。

    亦物業公司本身不具有供水、停水的權利、責任與義務。如果是在小區內發生“意外事故”而停水,物業公司在其管轄範圍內,有及時告知使用者和供水公司的義務,但不具備搶修職責;除非是自來水公司,在特殊情況下,對其籤具有授權委託書,或相關合同約定。否則,物業公司不具有實際“操控行為”,也沒有主動停水的權利和告知義務,其責任甚微,或者說不具有相關責任。

    假如說自來水公司停水,提前通知了物管部門,物管沒有重視到位,則存在一定的失職、失誤問題。只是業主與物管之間的協調性欠佳,或服務不周、關心不到位的缺陷。應於為之道歉,但並不等於負有必須的賠償責任。因為:

    ✍①、物管部門不是自來水公司,並非是相關責任的主體,不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而告知業主停水的資訊,屬於一種代為轉達行為,與業主忘記了關水龍頭的問題,也不具有直接關聯責任。

    ✍②、自來水公司在正常停水前,一般都會在網上、或電視節目裡,插播相應的停水“廣告”,及其停水原因、起止時間,或在主要街道醒目點、或牆體廣告欄目內張貼書面通知…,盡其告知義務。

    ✍④、無論是自來水公司或是物業管理公司,從主觀方面講,不具有管理業主家庭水龍頭的責任與義務。從客觀方面說,也無權擅自入戶,也不具備入戶的條件,替業主關閉水龍頭…。

    ✍⑤、業主的自來水淹沒了樓下鄰居是一個遺憾,但就其事故主因是樓上業主沒有關閉水龍頭所致。而水龍頭的掌控權利屬於業主本身,這與物管或自來水公司沒有直接關聯。

    ✍⑥、根據自來水公司初始使用的供需協議,使用者須知、或“說明書”,即自來水公司是合同主體中的供方,已體現了對使用者需方用水的告知義務。

    ✍⑦、從使用責任看,自來水出水表以後的責任,明顯屬於需方使用者。使用水龍頭後必須關閉開關,是責任主體方的最基本常識。若要求第三方為之負責,亦:具有明顯的“轉嫁”行為,存在有不公正的“嫌疑”。

    ✍⑨、業主在知曉停水的情況下,應該馬上關閉水龍頭開關,防止或避免損失發生。但責任方的業主,卻沒有這樣做。在主觀方面存在了“過錯”,並致其客觀上的損失,理應為之負責。

    從法律角度看。在處理民事糾紛中,具有“誰受益、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的過錯,誰負責”的原則;而該業主具有用水“受益”、主管使用水龍頭開關的“責任”、並忘記關閉水龍頭開關的“過錯”。在後果問題上應負有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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