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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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侍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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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田忠華
這種方式的欺騙方式存在的機率很小,大都是債務人與擔保人合夥欺騙債權人的較多,因為擔保人是債權人找來的,而不是債權人找來的,及時存在債權人與債務人共同欺騙擔保人的現象,就可以找到依據,透過法律維權,對故意隱瞞事實的,擔保人可以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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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糊塗時塗糊不
假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合謀‘’騙取擔保人提供連帶擔保‘’的事實已經依法審理查明。
如果所謂的債權人與債務人騙取了擔保人的擔保,然後以追究擔保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為斂財手段、以執行擔保人財產為訴訟目的而提起民事訴訟,此時所謂的“債權人、債務人”應當以詐騙罪的共犯予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如果如此,所謂的“債權人、債務人”合謀騙取擔保人提供連帶擔保的行為已經完全具備了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這就是追究其詐騙罪的理論依據。
如果“債權人債務人”只是騙取了擔保人的連帶擔保,並沒有採取進一步的騙取擔保人財產的其他行為,此時的“債權人債務人”因為沒有實施犯罪行為而不具備犯罪客觀方面的構成要件,還不能認定為已經犯罪。
債權人與債務人共同騙取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共同騙取擔保人提供的,只是在民事責任方面擔保人不再擔責,沒有債權人與債務人構成騙取擔保犯罪之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