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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5283848586

    你還是人嗎?有臉嗎?只想問你前面那四個你盡到做母人的責任沒有?如果沒有你一個都不應該有!丟人現眼禍害後代!

  • 2 # 氣壯山河

    從題意看,我的理解是,女方有四個小孩,在離婚時都判給了男方撫養;但女方再婚後,其後任(男方)仍然是已有小孩的,至於是否還可以生小孩的問題。我對這個前提不太明白的是,再婚後的男方究竟有幾個小孩?

    但這種情況原則上是不可以再生小孩的。因為依據現行生育二胎的相關政策法規,生育二胎是實行有序放開(注:申請、稽核、審批、發證),並非無序生育。即:適育夫婦須履行相關申報程式,經稽核批准後,將頒發“準生證”,憑證生育二胎。並非是隨意生育二胎。

    題中說到女方已經生育了四個小孩,這雖然是在男方撫養,卻只是監護人的因應變化而已。但必竟還是前任夫妻的共同“子女”。況且再婚後的男方也已經有小孩。如果再婚後還須再生育孩子,筆者認為:若是在沒有特殊(病殘)情況的前提下,這個可能性是很小的。

    不過這是以相關主管部門的審定為準,你可以向戶口所在地的片區管委會、或社群、村委會諮詢、呈報申請,便知分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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