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房屋買賣,買賣時《住房證》面積60平方,在賣房人不知情,不在場的情況下,權屬單位內設部門擅自將原《住房證》面積增大到130給買房人辦了新的《住房證》,買房人以這個130平方的《住房證》起訴賣房人,法院支援了買房人的訴求。法院這樣的判決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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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萬東法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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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傻瓜73548615
答:首先《住房證》具有推定權利的效力,如果賣房人沒有其它的證據證明房屋只有60平方,那麼,權屬單位的內設部門出具的130平方的《住房證》是具有推定力的,即法院可以認定住房確實有130平方。
其次根據《住房證》產生的歷史背景和原因,權屬單位的內設部門是具備變更《住房證》的職權的。同時,在一些地區的單位,還可以對相應房屋的《住房證》所載明的具體物權變更、使用、負擔,及債權等內容做出規定。
最後,如果賣房人有刻意隱瞞住房面積,那麼與買房人之間簽訂合同時,是可以認定具有欺詐行為的。當然,如果買賣雙方為了規避權屬單位或者想降低交易成本而簽訂的合同,則應屬於雙方虛假行為,應以真實意思表示來認定。
訴求標的不是買賣標的有效嗎?
假如提起民事訴訟,會有返還財產的訴求,維權損失的訴求,精神損害的訴求。這樣幾個訴求累加,就超過原財產的數額,這是法律法律規定的,是有法律效力的。只是原告在訴求中也分清訴訟請求,不要混為一談即可。至於法院支援某一項訴求或者是多項訴求,還要看法院調查裁判的結果。(案件有問題私信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