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保修範圍、保修期和保修責任等。
二、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住宅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5.其他專案的保修期限由發、承包方約定。
三、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四、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五、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需要繼續使用的,產品所有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鑑定,並根據鑑定結果採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END——
一、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保修範圍、保修期和保修責任等。
二、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住宅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5.其他專案的保修期限由發、承包方約定。
三、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四、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五、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需要繼續使用的,產品所有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鑑定,並根據鑑定結果採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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