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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甘熠敏律師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 2 # 閒言碎語話多餘

    我不是專業人士,說不到點子上。試用期在事業單位是常規,醫生教師都有一年試用期之約。在試用期內,基本工資是有的,其它補貼獎金之類,基本就沒有或甚少。說到三級醫院新入職的,試用期一年是必要的,因為要輪科,到多個科室去分別臨床一個月,接觸和了解各種病人的情況,從某個角度來看,是培訓全科醫生吧。有的科室因缺人或覺得輪科醫生培養前途,也許會提前留下來做住院醫生用,但還是會在一年滿後轉正。象醫生教師屬長期的用工,和國家勞動法規定的條款有違背,但這是傳承了數十年的做法,屬合理?還是不合理?不好下結論。

  • 3 # 愛做夢的大姐姐王某某

    現在三甲醫院普遍都要規範化培訓,培訓合格才簽訂合同,其實也是在試用啊,而且可以不只一年啊,有的地方兩年,有的三年,只是待遇這些稍微差了點,不過只要能吃苦,轉正了待遇也就好了,看個人的心理素質和承受能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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