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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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馬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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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我是皇皇
你這個案件存在三個主體,甲方、包工頭、工人。這裡包工頭和甲方有沒有合同都沒有太大關係,工人和包工頭應該是屬於僱傭關係,就是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是請的工人。
工人發生事故,這裡的情況不一定可以認定味工傷,工傷是有依據和標準,現在不討論這個。工人發生事故賠償方首先來說時包工頭,因為工人是你僱傭的。但是據我們所知的普遍情況,包工頭一般是沒有施工資質的,這種情況下甲方是要和包工頭一起承擔賠償責任的。
你這裡肯定還有這一種情況,就是甲方將工程發包給一個建築公司,然後建築公司將木工發包給包工頭做,那麼工人受傷承擔賠償責任的是包工頭和建築公司,甲方是沒有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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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午的中
最高院以有判例,建築公司或勞務公司違法分包在先,不論工人勞務或勞動合同,由工程合法分包資質的勞務公司或建築公司承擔,分包小包工頭只是公司的違法管理方式而以,理應所有工人按建築法等法規辦理!不知可否。
首先,應確定是勞動關係而不是僱傭關係。
其次,確定勞動關係後要看包工頭承包工作內容是否需要資質,如需要資質而包工頭沒有資質,則建設單位應當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