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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怡路同行

    首先試用期內患病的員工同樣享有醫療期及相關待遇,但是精神病例外,試用期患精神病的企業可以當即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為了保障企業一方試用期的權益,很多地方都有試用期中止的規定,即當員工進入醫療期開始,試用期中止,等到醫療期滿復工後再繼續計算試用期。有的地方可能沒有明確的檔案規定試用期可以中止,那麼遇到試用期內的醫療期時同樣可以參照這一做法。但要注意的是需要事先和員工協商一致。

    這種做法實際和延長的效果是一樣的,且同時保障了員工和企業雙方的利益。

    如果一定要採取延長的做法也要雙方協商一致,但是由於法律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因此如果你原來的試用期就是約定的六個月,那麼就不能採取延長的做法了。

    當然不論怎麼做,如果你們雙方都沒有爭議認可的情況下是沒有問題的。

  • 2 # 豐磊先生

    如果在醫療期與試用期重疊時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必須提供充足證據,且訴訟風險也較大的。因此,用人單位可以考慮與該員工協商中止試用期,待其醫療期滿後繼續試用期。這樣既保障了勞動者醫療期的合法權益,也不影響勞動者、用人單位之間的相互考察,又能促進勞動力資源的充分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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