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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菩提樹下一顆草

    放在三十年前,差我4分錢,那肯定不行,當然了,放在三十年前他也不可能差四分錢,那時候不缺鋼鏰,現在分幣真是不好找,不多收你四分,就得少收你六分,這樣的多了,收銀員下班時就得虧錢,那就得自掏腰包補上,丟擲這些都不說,現在的生活,為了四分錢打官司,能辦出這事的人,全華人民沒幾個人能辦出來,你讓撿廢品的大媽去為了四分錢打官司,她也不去,有那功夫多撿一個礦泉水瓶賣了多好,純屬個人觀點,勿怪,勿怪。

  • 2 # 草根充雅

    起訴少找四分錢的超市,我個人認為是小題大做。理由有二:

    一、浪費公共的法制資源。雖然國家法律對訴訟標的沒有限額,但一起官司,從審查、立案、開庭、審判等程式是一樣的,有的案件還涉及到執行、上訴、申訴等特殊程式。為區區四分錢要浪費很多資源。

    二、得不償失。且算你在法律領域輕車熟路,不請律師,不找資料,步行去法院立案、開庭,就是不額外花一分錢,一套程式下來,照樣搞得你精疲力盡。得到了四分錢的賠償也不值。

    所以,我認為:如果不是想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或者與超市有過節,區區四分錢還是放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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