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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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阿偉生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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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碼頭員工
《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情節嚴重、構成投機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你的情況所受處罰是這樣的:
非法所得予以沒收,並處罰款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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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魏律說法
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罪中涉案價值的認定非常複雜,建議查詢最高院、最高檢、林業部、公安部、海關總署聯合頒佈的《關於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錄Ⅰ和附錄Ⅱ所列陸生野生動物製品價值核定問題的通知》以及聯合國《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上面有具體的不同種類物品定價標準,如有需要也可聯絡專業律師進行價值分析。
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價值由行政主管部門確定,陸生野生動物的價值由林業部確定,水生野生動物的價值由農業部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