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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岑詮

    首先明確一點,企業員工出差產生的住宿費,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按照票面稅額作為進項稅額進項抵扣,但與出差相關產生的機票、車票、餐費等不得抵扣。有網友說住宿費不能抵扣,所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第二十七條第(一)點規定“......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將出差住宿費認定為個人消費,這點不合理,對錯號了。

    很多企業都會規定員工出差標準,包括住宿、餐費、車票等標準,對於超出標準的相關費用不允許報銷,而是根據標準內支付差旅費。而記賬時也是根據實際支付費用計入期間費用,超出部分不計。

    對於住宿費超出標準的部分,既然沒有進入期間費用,對應的稅額也不應抵扣銷項稅額,而是在整張住宿發票認證後,將超出的稅額做進項轉出。實踐中,很多財務人員經常忘記將超出標準的稅額做進項轉出,這會留下隱患。

    當然,如果是企業招待客戶產生的住宿費,或企業員工旅遊的產生的住宿費,即使取得了專票發票,進項稅額也不允許抵扣,可以全額(含稅金額)計入相關費用。不能抵扣的發票可以不用認證,遇到稅務局針對“滯留票”檢查時,只要影印相關記賬憑證及發票即可以說明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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