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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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葉飛股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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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西天蝸牛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2、應對措施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法》充分尊重股東的意願,關於自然股東死亡後的繼承問題,可以透過公司章程對其進行約定,或者事後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
3 # 恆杉諮詢
感謝邀請,在繼承法上股東在公司的股權是可以作為財產來進行繼承的,主要是看繼承人所持有公司的股權數量,如果是絕對的控股,那麼主要是看繼承人的意願,如果只是參股的話,主要是看繼承人是否在公司的任職是什麼?如果沒有任職的話,開股東會繼承人有權力就公司的發展及重大決策有權力進行決策。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像這種情況,只能之前透過股權架構頂層設計,在股東協議和公司裡章程裡面進行特別的約定,才能排除中國《公司法》、《繼承法》裡面的法定條款的適用,為股權的安全築牢一道防火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