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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淮北日月升

    符合一定條件的電話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民事訴訟法》第63條明確規定,電子資料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

    但是電話錄音作為證據,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例如:

    a、某甲在被告某乙的電話線上連線錄音裝置,收集了某一的電話錄音。

    b、某乙在被告臥室裡偷偷安裝了竊聽裝置,取得了對本方有利的電話錄音。

    c、某丙收買駭客,侵入對方電腦竊取了其自行儲存的電話錄音。

    第二、儲存在原始載體上,沒有剪輯拼接修改複製。如果錄音經過剪輯,真實性無法保證,則不能當做證據使用。

    第三、錄音能清晰分辨是當事人的聲音,能真實客觀地反映某種事實。

    例如:

    a、錄音:老張啊,多少錢?五萬。這個錄音其實證明不了什麼。

    b、錄音:某某超市的張老闆,我是某某,你去年八月借我五萬塊錢的事,什麼時候結?答:啊是某某啊,多虧你借給我五萬,不然的話我就賠大了。沒問題,今年秋天一定還錢。

    這個錄音,能證明某某超市八月份借某某人五萬,結合通話記錄詳單能證明借款事實。

    以上回答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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