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個朋友,在漁船上班,前不久把腿給搞傷了(傷得就能看到骨頭),在醫院給治療,有一個月的時間,老闆讓他出院,給他租房子,讓他一個人在那裡療養,後因腿腳不方便,不小心把腿給摔骨折了。這是老闆的責任嗎?後來,家裡人去讓回家治療,老闆不肯給錢,只給了一萬五千塊錢(帶工資)說,再多不出,愛咋滴咋滴!請問:都是農民工應該怎麼辦?
回覆列表
-
1 # 九門提督坎震離
-
2 # 廣聞君
1.首先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這個很關鍵,也是所有問題的前提,不申請工傷認定,一切都是白搭,如果單位不申請的話,職工個人就必須在受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
2.如受傷被認定為因工受傷,拿到有勞動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後,醫藥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治療、康復期間)工資按原待遇發放。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你們當地標準發放;
3.等傷情穩定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鑑定工傷等級,然後按照傷殘等級向用人單位索要傷殘賠償;
4.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的義務,你們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撥打12333諮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我個人理解,不一定正確。在船上受傷,屬於工傷。老闆應該賠償。出院休息治療,知道自己傷病,行動不便,摔斷了腿,這不屬於工傷。就如同我給了一個人一巴掌,幾個月後他死了,肯定不能說我謀殺。
現在首要應該是養好傷,不要留下病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