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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言情說理

    結婚後、拒領結婚證,這兩個情形的搭配很違和的。按照現在的《婚姻法》,已經不存在事實婚姻了。這中所謂的沒結婚證的結婚,其實就是按照鄉風民俗舉行了婚宴,得到了親戚朋友的見證。但是這種減重不具備任何的法律效力,這樣的男女在一起生活屬於非法同居,既然是非法同居,法律就不會以夫妻的視角,保護任何一方的權利。

    沒有取得結婚證,只是舉辦了婚宴的男女,如果不在一起生活了,在法律層面屬於解除非法同居關係,並不是離婚。這是男方或女方只能透過協商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根本無法用《婚姻法》中有關離婚的法律條文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雙方不能透過協商,達到好聚好散的結局,也只能透過民法的相關條款來主張自己的權利。

    婚姻是人生中的大事,必須要謹慎對待,不要認為結婚證並不能增進彼此的感情,也不能成為婚姻的保鮮劑,而忽視結婚證的存在。更不能說結婚是因為雙方的感情到位,結婚是彼此的信任,而置婚姻登記程式而不顧。更不能認為如果有了孩子婚姻就有了繫結,何必要結婚證來捆綁。結婚證是婚姻生活中存在的一種契約精神,也是法律對婚姻雙方權利和義務的約定,更是對男女雙方的一種保護。如果一方以這樣或那樣的理由,拒絕和另一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領取結婚證,就是一種圖謀不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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