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些新聞媒體陸續報道,公民在購買房屋時房地產公司都收取了房屋的公攤面積費,而且這個公攤面積的價格與所購房屋是同等價格收取,這種行為現在被媒體及有關部門確認不合理性,對此,請問各位有什麼看法。
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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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等到放晴的那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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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藍夕陽
據我知道,小區的公攤面積是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如果物業用於營利,所有的收益必須要納入公共收益專用帳戶,物業是無權動用的,如果是物業辦公用房,是為小區業主服務的,是另一回事,這是指合法公攤面積,不合法的公攤是違法的,可以查實後向開發商主張權益,這與小區物業沒有任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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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營小酒
天方夜譚!到嘴的鴨子都飛不了,更不用說嚥下去的食了,要吐出來難比登天!公攤面積收入佔一個小區的十之一二!如果退還的話這個資金量可不是一個小數目,如果退還的話開發商有可能集體陣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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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律師為哥侃物業
謝謝邀請。按照《物權法》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相關理論,業主購買的房屋建築面積中分別由套內建築面積和公攤建築面積構成,公攤建築面積原本就歸業主共有,所以不存在歸還給業主的問題。至於你說的公攤面積價格套內面積價格一致的問題,其實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按建築面積計算出售的價格比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出售的價格低很多,二者總價是一致的,開發商是不會損失這部分利潤的。
但願回答能給你提供參考。
我不太相信這個政策會執行。羊毛出在羊身上,現在的公攤面積少說也有20%,摺合每平米房價,這不是割開發商的肉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