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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心靈小駱駝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我們可以看到《婚姻法》已經解釋得很詳細了,但是裡邊有幾個常識誤區:

    首先,夫妻吵架,男人扇了女人一耳光,算不算家暴?這個的的確確是家暴,毫無疑問,只是可能沒有實質傷害,如果對薄公堂,可能不會被法官裁定為家暴,但是這確實屬於家暴。

    第二,夫妻之間冷暴力算不算家暴?夫妻之間沒有溝通,沒有了感情,互相不搭理,法律認為這不屬於家暴。

    第三,一方強行與另一方發生性行為,但是並沒有對身體造成實質傷害,這個算不算呢?這個其實就是法律上所說的性暴力,這個法律也沒有明確列舉,如果僅是強制發生性行為,而沒有其它肉體上的傷害,恐怕也不會認為是家暴。

    第四,經濟控制算不算呢?這通常發生在全職媽媽的身上,丈夫透過限制妻子的花銷,來對妻子進行打擊。這個在法律上也不認為是家暴。

    第五,惡毒的謾罵甚至是恐嚇算不算呢?這屬於精神暴力,法律上認為這屬於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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