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由長孫無忌等十九人負責編定,永徽四年(653年)頒行,故而又稱《永徽律》,並加了註疏(類似於法律釋義),所以多見為《唐律疏議》,取代了唐高祖武德年間編訂的《武德律》及唐太宗貞觀年間編訂的《貞觀律》,成為唐朝的法典,且為中國現存最早最完整的古代成文法典,代表古代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代表。《唐律》在古代法制史上的代表地位,主要在於其承前啟後的作用。
漢代開始,政府多沿襲秦代的法制思想和具體律令,主要以《春秋決獄》為主。《春秋決獄》以《春秋》的義理作為斷案定罪依據,屬於類似案例法的律法,偏重“禮”在具體情形下的規範,強調違反“禮”的心理動機的判定。這種判案依據在實際操作上難以準確把握,主觀心理上的不確定性導致斷案判罪難以把握。《唐律》強調禮也重視法,實現儒家思想和法制思想相結合的“禮法合一”,更具有全面性、系統性和可操作性。故而,《唐律》相對前朝的法律更加規範、更加先進。《唐律》一頒佈,《春秋決獄》的立法思想和體系宣告結束。
後世比較著名的《宋刑統》、《大明律》、《大清律令》基本上都是在《唐律》的基礎上調整而成,並直接影響東亞和東南亞多國立法。
《唐律》由長孫無忌等十九人負責編定,永徽四年(653年)頒行,故而又稱《永徽律》,並加了註疏(類似於法律釋義),所以多見為《唐律疏議》,取代了唐高祖武德年間編訂的《武德律》及唐太宗貞觀年間編訂的《貞觀律》,成為唐朝的法典,且為中國現存最早最完整的古代成文法典,代表古代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代表。《唐律》在古代法制史上的代表地位,主要在於其承前啟後的作用。
漢代開始,政府多沿襲秦代的法制思想和具體律令,主要以《春秋決獄》為主。《春秋決獄》以《春秋》的義理作為斷案定罪依據,屬於類似案例法的律法,偏重“禮”在具體情形下的規範,強調違反“禮”的心理動機的判定。這種判案依據在實際操作上難以準確把握,主觀心理上的不確定性導致斷案判罪難以把握。《唐律》強調禮也重視法,實現儒家思想和法制思想相結合的“禮法合一”,更具有全面性、系統性和可操作性。故而,《唐律》相對前朝的法律更加規範、更加先進。《唐律》一頒佈,《春秋決獄》的立法思想和體系宣告結束。
後世比較著名的《宋刑統》、《大明律》、《大清律令》基本上都是在《唐律》的基礎上調整而成,並直接影響東亞和東南亞多國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