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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皮皮閒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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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揭秘人性
這個問題太大了!我就說下我知道的吧!
法律規定:因犯有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刑或則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不得從事商業銀行董事,或高階管理人員!
這個問題太大了!我就說下我知道的吧!
法律規定:因犯有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刑或則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不得從事商業銀行董事,或高階管理人員!
其實這個問題有些模糊,沒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哪些人不能從事銀行工作,但是有例外比如因為違法亂紀被銀保監會處罰為禁止從事銀行業的,或者說被判刑的銀行自然也不會接納!
比較明確的是對高管的限制: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
(一)因犯有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
(三)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
(四)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