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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牧牛老叟

    分手想要回飯錢過不過份,這從來就沒個明文規定,只能說人家願意退回就不過份,但她吃了你也吃了,現在人再窮也不差一頓飯錢,人家不退,也不必去糾結。

    這種男女解除婚約關係的情況過去就有,那時不叫“分手”叫“算帳”。即雙方解除男女己有過交往,所訂立的結婚前的婚煙關係。

    解除關係有兩條不成文原則:

    女方不同意就退還男方所花費錢物:男方反悔不同意,那麼在女方所花的錢物就幹丟。

    那時女方透過交往深入瞭解,或男女方關係惡化有意見了不同意今後結婚在一起,就通知男方一起協商算帳,退還男方交往中所花錢物,男方不願意了就告知女方解除婚約,所花錢物也不用女方退還。

    這也就是說,為解除這種生變的婚約關係,不致今後結婚在一起熬煎,女方我願意退還你男方所因此花費錢物,長痛不如短痛。

    而男方為不再維持這種關係今後結婚在一起,我甘願捨棄在女方所費錢物。

    題主所說分手退還可能不僅是飯錢吧?過去這種算帳解除婚約的不成文原則是否可借鑑?

    總之這種”算帳”也是該算的算,該丟的丟,今後人生何處不相逢,還是看長遠些算“仁義”帳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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