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copyright)是英美法系的概念。從其英文原詞可以看出,版權的最初意思就是“複製權”,是為了阻止他人未經許可複製作品、損害作者經濟利益而由法律創設的權利。英美法系國家從未將版權看成所謂的“天賦人權”或“自然權利”,而是將它視作鼓勵、刺激創作作品的公共政策的產物。與此相適應,版權的側重點也在於保護作者的經濟權利。作品長期以來被單純視為作者財產,而與作者的精神、人格關係不大。因此,版權可以像其他有形財產那樣自由轉讓。同時,僱員在受僱期間為了完成僱主交付的任務而創作的作品,也被視為是僱主而非僱員的財產,其版權由僱主享有。
根據規定,作者享受下列權利: (1) 以本名、化名或以不署名的方式發表作品; (2)保護作品的完整性; (3) 修改已經發表的作品; (4) 因觀點改變或其他正當理由宣告收回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應適當賠償出版單位損失; (5) 透過合法途徑,以出版、複製、播放、表演、展覽、攝製片、翻譯或改編等形式使用作品; (6) 因他人使用作品而獲得經濟報酬。上述權利受到侵犯,作者或其他版權所有者有權要求停止侵權行為和賠償損失。
“版權”(copyright)是英美法系的概念。從其英文原詞可以看出,版權的最初意思就是“複製權”,是為了阻止他人未經許可複製作品、損害作者經濟利益而由法律創設的權利。英美法系國家從未將版權看成所謂的“天賦人權”或“自然權利”,而是將它視作鼓勵、刺激創作作品的公共政策的產物。與此相適應,版權的側重點也在於保護作者的經濟權利。作品長期以來被單純視為作者財產,而與作者的精神、人格關係不大。因此,版權可以像其他有形財產那樣自由轉讓。同時,僱員在受僱期間為了完成僱主交付的任務而創作的作品,也被視為是僱主而非僱員的財產,其版權由僱主享有。
根據規定,作者享受下列權利: (1) 以本名、化名或以不署名的方式發表作品; (2)保護作品的完整性; (3) 修改已經發表的作品; (4) 因觀點改變或其他正當理由宣告收回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應適當賠償出版單位損失; (5) 透過合法途徑,以出版、複製、播放、表演、展覽、攝製片、翻譯或改編等形式使用作品; (6) 因他人使用作品而獲得經濟報酬。上述權利受到侵犯,作者或其他版權所有者有權要求停止侵權行為和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