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三個月,家裡催的不行,就為了結婚而結婚,就同意了,十二月八號訂的婚,到目前為止,沒有拉過手,沒有接過吻,更沒有同過房,完全為了結婚而結婚,現在接觸多了,發現完全不合適,想退婚,那之前我父母給她的錢,買的五金,還有彩禮,能退回來嗎,法律怎麼規定的。謝謝大神回答一下
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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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A昌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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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向小魚啊
我以前也相親訂過婚 當時雙方大人都很喜歡我們兩個 男生也喜歡我 對我好 但是我對他不來電 怎樣都做不到去喜歡他愛他 說實話他也做了很多我感動的事 但是感動歸感動 也真的不愛他 然後我直接和他說了 結婚是一輩子的事 你愛我 而我卻做不到愛你 這對你不公平 先婚後愛這些現實中有 但是很少 我也不想結婚後不久就離婚 然後他和他父母說我們不合適 我也和家人說了我們之間不合適 爸媽同意然後直接把他們家給的錢退了 現在的他已經有了一個貼心小棉襖很幸福 而我下個月也要結婚了 作者如果真的考慮好了退婚 就要雙方商量下 說說為什麼退 哪裡不合適
1.作為彩禮的話是要退還的~~~因為你們沒有登記結婚~
2.已用來買首飾的 就要看具體情況是怎麼樣了
3.如果是基於結婚而準備的首飾是要退還原物給男方的
4.如果只是一般的贈送 屬於情誼行為 男方沒有權利要求退回···
5.因為你們的愛情沒有進入婚姻 不受法律保護 單方面提出退婚是允許的·······
6.為了婚禮女方所付出的花費男方應該補償······
7.最好還是協商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