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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鄭秦雲

    《建築樁基水下灌注砼時發現導管進水等應作為事故處理》

    建築樁基有時又稱為工程樁基,而工程樁基承臺,才是實施建設規劃的實質性構件,一般指單樁或群樁頂部的鋼砼臺板。這種臺板往往是進一步建造建(構)築物的基本起點,需要使用鑽孔樁導管法向基坑安放的鋼筋籠內灌注相當數量的砼以便使砼凝固後作為有關臺板的基本支撐樁基。各類工程樁所以被實施建設,往往是因為建築環境惡劣或者處於水下,不得已而為之。特別在水下利用導管法灌注砼時,砼並不總是被順利灌注到位的。灌注的過程比較複雜,施工方進行該類施工時,往往有監理員(又稱旁站監理)或甲方代表(工程專案因故未聘請施工監理)在旁監督和記錄。有時發現灌注砼的過程發生卡頓,便需要立即停工檢查原因,若系商砼供應方的機械發生故障或外加劑使用有誤,經調整很快納入正常秩序,則經報直接責任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代表批准可以恢復灌注砼的活動。但凡有下列事由:灌注砼的導管脫落、導管內進水、導管提掛過高以至脫離了灌注方向,或者查知所使用的砼內有夾層,應作為事故正式通知施工方停止施工,並報告有關方面,且不得允許施工方自行採取應對辦法。直到有關方面最後決定恢復施工,再行按指令意見辦事。

    咸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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