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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岑詮

    這個問題出現得很是時候,幾個月前,也就是2018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這對很多財務會計從業人員極其利好,因為新規不但將以往分佈在各個法規中的條款進行歸納彙總,也補充了很多之前不明確的事項,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一直以來“發票原則”有所鬆動,也就是企業向自然人購買小額商品或服務,可以不用開發票也可以稅前抵扣。

    因為題目所說情形就是屬於符合上述情況的事項,也就是購買舊物沒發票,如果金額較小且對方為無須辦理稅務登記證的單位或小額零星經營的個人,可以不用發票而是憑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就可以計入期間費用。

    這有幾個資訊要點:

    “無須辦理稅務登記證的單位”:法定可以不用辦了稅務登記證的有三類:國家機關、個人、流動商販。

    “金額較小”具體是指金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徵點,《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檔案附件第五十條規定增值稅起徵點幅度: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收款憑證”要包含的要素有: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專案、金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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