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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執君之手觀日落月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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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窮人富講究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勞動者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由此可見,勞動者失業後領取失業金,再就業後前次失業未領完失業金的剩餘期限會保留,直到再次失業後,與再次失業的領取失業金期間合併計算,但合併計算的領取時間不得超過24個月。所以,勞動者在失業後,在沒領取完失業金期間時又再就業,停止領取失業金,不用擔心沒領完的失業金,它會予以保留,為勞動者下次失業繼續提供失業保障。
最長的失業金也只是24個月,失業保險所巴不得你儘快就業,而且領取失業金的首要條件是失業人員必須有求職意願才可領到【失業證】拿到失業金,所以失業所不會因你就業而剋扣你的失業金。如果你再就業期間單位代繳代扣社保,再次下崗失業同樣可以按每工作一年發三個月的失業金。
我就是領取24個月失業金,由失業所代繳二年的醫保。在公益崗位就業兩年,又由單位辦理失業證,再領取半年的失業金,只是後面這半年的醫保沒辦由失業所代繳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