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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協議非受害方真實意思表示,且顯失公平。被告原來許諾二千賠償,原告不同意,後被告只願出一張車票錢,原告慌了,以為遇到硬茬,後一千,原告勉強同意。現在原告重新主張自己的損害賠償權利,認為並非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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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探路者ooo

    2.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賠償協議書上簽名或捺印,協議內容一般應認定為真實意思表示,除非持相反主張的一方有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欺詐脅迫或其他情形);

    3.顯失公平的協議,一方有權在知道事由起一年內申請法院撤銷。但其認定,要結合案情,運用社會經驗法則具體分析,法官有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題主描述損害事實為2000元,而協議金額為1000元,爭議金額在現實中也顯得過小,此種情形恐難構成顯失公平,因為未獲賠償的部分可以理解為受害人自願放棄(放棄1000元在現實中被認為也不多)。同樣的情況,如果損害金額為20萬元,加害人只賠償10萬元,這樣的協議較大可能性會被認定構成顯失公平(因為即便作為受害人放棄10萬元理解,這在現實中也會被認為放棄過多)。

    綜上,就題主的情況,受害人現再主張原賠償協議非真實意思表示,恐難獲他人認同,建議放棄。

  • 2 # 自在人生淺淡寫

    學法律的多如牛毛,學得好的真是很難找的,學好了又願意幫助人的更是少之又少了。正是那個老詞,難能可貴。許多學法律的常常停留在漢語言文學專業的角度,幾百個漢字,小學生都能看明白,還要開設法學專業幹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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