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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陳立強律師法律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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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張大志leo
問題關鍵並不是“要不要賠”,不是“你這樣做是否違法了”,而是“以後你還準備在圈子裡混嗎?”
社會上,沒有絕對公平。
相信之前公司有對不起你的地方,或者你覺得虧欠了你的地方。這次公司出送出錢送你出去培訓,原則上應該籤一個協議,對你形成一種限制,即便沒有,在道義上你你也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現在培訓結束了,你準備辭職,公司沒有社會成本之外還失去了人才,這是雙重損失。如果你拍拍屁股走人,以後公司就再也不會為其他同事提供類似培訓機會。
並不是你得罪了公司,而是透過你的這樣一行為,證明了員工是不可相信的,老闆只能把每個人往更壞處想,吃過這一次虧以後,新人再也沒有機會參加什麼培訓。
我真正想說的是專業圈子不大,除非你以後不準備在這個行業繼續下去,否則“忘恩負義”多半會成為你的標籤……
得了便宜就走,對自己的心態養成也沒有什麼積極影響。下回你還是會想著如何佔公司一個便宜。
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溼鞋呢?
具體要根據你們勞動合同的具體條款來判斷的,如果單位培訓支付了費用,在你違約的情況下單位是有權討要違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