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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張澤誠律師

    不得不說,您提的這個問題非常具有技術含量,實踐當中經常會出現在房屋買賣的過程中,讓買賣雙方共同頭疼。

    對於賣房人來說,購房人交付定金後又違約不購買,賣房人自己可以收取已經交付的定金不予返還。

    對於購房人來說,如果是自己交付定金後賣房人又違約不賣,那麼可以要求賣房人雙倍返還定金,以作為對其違約的懲罰。

    那麼,更加專業且有技術含量的問題是:買房子的時候如何不負責任地把定金要回來呢?

    僅從法律技術角度考慮,能夠不負責任要回定金的只有雙方協議解除這一種途徑!

    至於如何能夠做到令雙方協議解除,那就是非常具有技術含量的了。在每個個案中結合不同情況可能會有不同的方案。但通常而言都可以有以下幾個點可供選擇:房屋交付時間,首付款支付時間,首付款支付比例等……

    就是說,作為買房人的你不能直接說自己不買了。要不斷地去協商合同的具體內容,提出苛刻的條件,直到對方承受不了,然後協議解除~不然反過來對方不賣了,還要給你返還雙倍定金呢!

    以上就是我的簡單回覆,希望可以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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