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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南京徐劍

    不違法。但由於許多法律人將違法與民事法律中的可撤銷,無效行為混淆,司法實踐堪憂。具體分析如下:

    可撤銷、無效民事法律行為是有的基於脅迫、有的基於欺詐,有的基於承諾。民事法律這所以規定可撤銷、無效的法律後果,是引導當事人正確行使權利,其法律責任仍是民事範疇,不可能成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

    對於基於脅迫、欺詐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正是手段行為違反了義務,法律才作出如此規定,不是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2019年的套路貸的司法解釋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為“明顯使用暴力”,並列舉了若干罪名,但個別判決,將自願給付的高利貨行為確認為詐騙,實在令人遺憾,地方判決上網後,引起的效應可能更加令人堪憂。

    任何司法裁判,無論在何時,應當經得起歷史的檢驗,更需要符合法理,否則法律人學習法律背誦法條即可。

  • 2 # 徐教授說法

    不違法!民間借貸關係屬於民事行為,在出借人和受借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出借或受借用途合法且利率屬自願約定的前提下,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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