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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個人名義)借錢給被告(個人名義)幹原告(法人)的工程(公司),用款時間一個月,因原告一直未付工程款給被告,就起訴了被告借款人,因為雙方是朋友做個見證,讓我在借款人下面簽字,但我未表明身份,後來原告被告玩我,原告就起訴被告和我(被告),開庭被告借款人又不出庭,使我又無法舉證,後判了我共擔,無證據就沒上訴。二年過去了,剛執行我。我現發現被告借原告款一個月後有還款記錄,但原告被告隱瞞事實,我現取得證據,是否可以申訴?另外:未表明身份這一條能否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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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任律說法

    你好,你描述的這種現象在現實生活當中真的是經常存在的,很多人都是礙於朋友面子,但是又沒有法律意識的情況下,輕易在借條上籤上了自己的名字,也許簽名的時候,真實意思表示是為原被告雙方借款的事實做一個見證,但是,如果是見證的話應當在你名字之前寫上見證人三個字,這樣才可以表明你見證人的身份而不是擔保人。

    如果你沒有寫的話,是很有可能被認定為擔保人的,也就是說,到底是見證人還是擔保人至少是存在爭議的,所以這種情況下,如果你沒有充分的證據能證明你當時只是見證,而沒有擔保的意思,是很有可能要追究你的償還責任的。

    但是,根據你的描述,如果你現在有證據能證明當時你只是一個見證人,並且有原被告串通的嫌疑,你可以去起訴被告要求償還相關債務。另外,如果你被判決為擔保人的情況下,你為被告人承擔了債務,依然也是可以向被告人進行追償的。

    由於你的判決已經生效, 在判決書沒有法定過錯的前提下,申請再審被改判的可能性不大。建議你以起訴被告人的方式來維護你的權益,不必非要走申訴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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