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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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鳳來有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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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我在九天觀蒼海
我之所以提出這個問題,主要就是考量我們的刑法上關於正當防衛的條款在現實中,得不到真正的認定和執行。一個路人如果出手,他有可能是見義勇為,而自己的親人,如果處於受不法侵害當中,一旦你出手,就會被公安認定為互毆,一旦打傷對方,就會承擔刑事責任。這是多麼的不合理。儘管最近已經有不少的案例,被認定為正當防衛,但是真正在現實當中,一些類似情況,但影響不大的故意傷害案件,無論公安,檢察院,法院,都不認定為有正當防衛理由,而只看結果。就是律師,甚至也都不願意做正當防衛的辯護。一旦進行正當防衛辯護,也就是不認罪認罰。從輕的前提就沒有了。而主動施暴施害的一方,一旦受了傷,反而成為了受害人,不僅可以獅子大開口索賠,而且更是恥高氣揚。這種顛倒黑白,良善不分,懲善揚惡的判罰是多麼的不合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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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貝立凱及羅麥經銷
問得好!只是把前題忘了!如果這家在政府部門裡有關係的,特別是公檢法裡有關係的!那決對是正當防為了!其它就千變萬化,看法官的心態了!一般都認命了!打是必須的要打,打了再說
你看我們那一部法律是《見義勇為法》
你看看那一部法律中提到見義勇為這個概念?
所以見義勇為只是一廂情願的危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