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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哥就發個言

    近幾年建成的新小區,國家明文規定小區地下車位不屬於業主公攤面積,地下空間屬於防空設施,開發商建設成停車庫而已。國家規定地下停車庫土地產權歸國家,但是國家同樣規定誰開發誰受益。因此地下車位理論上來說是歸開發商所有。開發商對外出售合理,不過這個出售其實就是個長租合同,因為沒有產權,不能辦理產權證,而國家規定,出租合同最長不能超過20年,所以大部分都是一個長期合同,附加協議會在到期後讓免費使用到土地產權年限。其中物業只有收取車位管理費的權利,用於車庫的燈光,地面,抽風,除溼等日常維護開銷。

  • 2 # 直來直去實話實說1

    既然地下車位整體賣給非小區業主,不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維修地下車庫啟用維修基金十餘萬元如何解釋,既然動用維修基金就是集體業主所以,業主優先

  • 3 # 最後的49

    1,我支援地下車庫已包含在業主公攤面積裡,不應再計為開發商產業並向業主出售。 2,很遺憾,查了相關法規,目前的法規不支援。公攤面積不及於地下,也就是法律不支援其為全體業主共有。 3,地下車庫有的作為人防工程,不得出售。 4,有的卻以所謂“誰建設誰受益”原則,允許出售,以鼓勵建設建設人防工程。只是要求緊急情況下保證應急使用需要。5,具體是否可以賣,具體看當地規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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