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生產企業和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確保除基本功能軟體外的移動智慧終端應用軟體可解除安裝。
所謂基本功能軟體,是指保障移動智慧終端硬體和作業系統正常執行的應用軟體,主要包括四類:一是作業系統基本元件,如系統核心應用、虛擬機器應用、網路瀏覽引擎等;二是保證智慧終端硬體正常執行的應用,如藍芽、GPS、指紋感測器應用等;三是基本通訊應用,如簡訊、撥號、聯絡人等;四是應用軟體下載通道,如應用商店等。
即便是基本功能軟體,預裝的可實現同一功能的,最多隻能有一個不能解除安裝。
另外,企業應確保已被解除安裝的預裝軟體在系統升級時不被強行恢復,終端獲得進網許可證前後預裝軟體必須保持一致,新增組裝軟體或有重大功能變化必須及時向工信部報告。
規定還指出,未經明示且經使用者同意,不得收集使用者個人資訊、開啟應用軟體、捆綁推廣其他應用軟體。
根據規定,生產企業和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確保除基本功能軟體外的移動智慧終端應用軟體可解除安裝。
所謂基本功能軟體,是指保障移動智慧終端硬體和作業系統正常執行的應用軟體,主要包括四類:一是作業系統基本元件,如系統核心應用、虛擬機器應用、網路瀏覽引擎等;二是保證智慧終端硬體正常執行的應用,如藍芽、GPS、指紋感測器應用等;三是基本通訊應用,如簡訊、撥號、聯絡人等;四是應用軟體下載通道,如應用商店等。
即便是基本功能軟體,預裝的可實現同一功能的,最多隻能有一個不能解除安裝。
另外,企業應確保已被解除安裝的預裝軟體在系統升級時不被強行恢復,終端獲得進網許可證前後預裝軟體必須保持一致,新增組裝軟體或有重大功能變化必須及時向工信部報告。
規定還指出,未經明示且經使用者同意,不得收集使用者個人資訊、開啟應用軟體、捆綁推廣其他應用軟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