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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康某向陽宗海工商分局舉報稱:康某透過網際網路平臺上的某公司旗艦店,購買了某品牌價格為408元的野生食用菌(包括牛肝菌和雞樅菌兩種幹菌),購買後,康某認為該公司在網上的產品廣告宣傳含有“疾病治療”等功能用語,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屬於虛假宣傳。 陽宗海工商分局執法人員現場責令該公司與消費者聯絡,對虛假宣傳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依法由該公司按3倍的金額賠償,共賠償1224元。同時,對該公司涉嫌虛假廣告宣傳的行為,陽宗海工商分局依法進行了立案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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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漁夫看提

    不管康某是出於什麼樣的目的和動機,這家公司把野生食用菌的功效誇大了,這一點是毫無疑問的,我想,“疾病治療”這樣的字眼,應該只能出現在醫療器械或者藥品包裝上面的吧!因此,這顯然是虛假廣告,欺騙消費者,所以,根據中國《消費者權利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樣看來對這家公司的處理並沒有什麼問題。

    發生這樣的問題,主要問題還在於這個公司的無知,但凡能提升產品銷量,什麼話都敢說,什麼功效都有,追究深層次原因,更多的還是商家釋出虛假廣告的違法成本太低,我們的處理力度不夠大。鴻茅藥酒的故事大家可還記得?在登上輿論風口浪尖之前,大多數人都認為這是一種保健品,不是藥,但這樣一瓶藥酒在2003年,就被國家確定為甲類非處方藥。是藥,不是保健品!

    因此,我認為,消費者在消費中相對於企業處於弱勢,資訊是不對稱的,所以要更加嚴格地約束企業的宣傳行為,避免消費者被誤導,同時,在執法中,也應該更側重於保護消費者的權益,這樣才能避免發生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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